校人字〔2008〕66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补充选拔2008年西南北欧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留学候选人员的通知》(留金秘出〔2008〕3212号)文件精神(详见国家留学网主页),结合我校实际,现将遴选该项目候选人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可申报项目
本次可申报冰岛、比利时、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瑞士和意大利8个互换奖学金项目,各项目具体要求请详见项目指南(登陆查看)。
二、可申报留学身份
申请人可申报的留学身份为访问学者。
三、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品德优良,身心健康。
3.应为至少已在我校工作2年的在职教师。
4.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2年方可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5.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
6.符合项目指南中规定的年龄、学历等其它条件。
7.外语语种和水平以外方要求为准。外语水平一般须达到《2007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规定的要求,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8.2007年已录取及以前录取尚未派出的国家留学基金项目和校际交流项目的人员,以及已申请其他国家或单位公派留学项目尚无审批结果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四、派出时间、资助期限及有关经费
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派出时间、资助期限及有关经费情况以项目指南为准。
五、派出及管理
1.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均以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身份派出,派出前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吉林大学公派出国协议书》,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派出手续。
2.凡未能在有效期内派出时,教师本人应在当年提出书面理由,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学校上报留学基金委。
3.原则上被录取人员不能延长留学期限。
4.入选者若调离学校或未经批准出国未归将自动退出本项目,违约赔偿金(不含违约金)退还学校。
5.在材料上报之后、正式结果出来之前不可以申报其它公派项目;录取之后也不可以放弃、改派或兼报其它项目。
6.回国15日内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提交在国外的学术研究、工作成果以及对本学科、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在本单位举办一次学术研讨或报告会,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7.教师有责任回国并履行学校规定的义务。
六、申请事宜
请各单位于2008年4月28日(周一)前将推荐教师填写的《吉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表》和《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申请人员一览表》(以上表格均可在人事处主页下载)及外语考试成绩证明报到人事处师资培养科(行政楼820室)。学校将对所有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最后确定的人选填写正式申请材料。
联 系 人:李立群 郭广建
联系电话:85167447
人 事 处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