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2008年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工作安排,经学校研究决定,将于近期开展2008年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聘任岗位
本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针对各单位的空缺岗位进行。教师各级岗位,原则上按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额执行。
二、聘任条件
教师各级职务的聘任条件及基本职责参照《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执行。各中层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2006年教师各级职务聘任细则的基础上制定高于学校要求的细则,并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备案。
三、聘任程序
㈠核定岗位。人事处与各中层单位核定本次教师职务聘任岗位数额。所核定岗位数额为学校对中层单位的指导性意见,各中层单位最后聘任的教师各级岗位人数不能超过所核定的岗位数额。
㈡公布岗位。各单位公布拟聘岗位和聘任条件。
㈢个人申报。应聘人员向中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中层单位对应聘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外语成绩等基本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㈣业务审查。中层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基本业务条件进行审查。
㈤成果展示。经中层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业务审查通过的应聘教授、副教授职务人员的成果材料,均应在本单位指定地点集中公开展示。
㈥推荐人选。中层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聘任意见。其中,副教授按核定岗位数额的1:1比例向学部推荐拟聘人选,教授按核定岗位数额的1:1.2-1:1.5比例向学部推荐拟聘人选。考核以应聘人员述职的形式进行。
㈦学部评审。学部专家评审工作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教授、副教授,可按学校对各中层单位核定的岗位数额进行评审。破格、越级人员按学校下达的限额进行评审推荐。
㈧网上公示。经学部评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校园网上公示。
㈨学校评审。学校专家评审工作委员会对各学部推荐的教授、副教授进行审查;对各学部推荐的越级、破格人员进行评审。
㈩学校聘任。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对学校专家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查、评审通过的教授、副教授拟聘人选进行审核,确定聘任人选,校长聘任。
四、聘任时间及聘期
聘任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聘期一般为五年;破格、越级人员的聘期为三年。对于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聘期至规定的退休时间。
五、组织领导
㈠成立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组成。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确定教师各级职务聘任人选。
2.受理教师职务聘任相关的重大事宜。
㈡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教师职务聘任的组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胜今
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付景川 孙长智 沈维立 张文勇 陈 岗
徐学纯 董德明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教师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
㈢成立学校专家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30人左右,主要由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
学校专家评审工作委员会职责:
1.对各学部推荐的教授、副教授人员进行审核;对各学部推荐的越级、破格人员进行评审。
2.受理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的学术争议问题。
㈣成立学部专家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11至19人,应包括学部内各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行政主要负责人。评审工作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学部长担任,成员由学部长提出建议人选,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批准。
学部专家评审工作委员会职责:
1.对各中层单位推荐的教授、副教授职务人员进行评审。
2.受理学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的学术争议问题。
㈤各中层单位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7至15人,主要由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中层单位党委(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各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人选,经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批准。
中层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职责:
1.拟订本单位教师各级职务的聘任细则。
2.审查各级教师职务应聘资格,推荐教授、副教授拟聘人选,确定讲师职务人选。
3.受理本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事宜。
对于不具备单独组建聘任工作委员会条件的中层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聘任工作委员会,或同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聘任工作委员会。
㈥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晓民
副组长:张文勇
成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申桂香 兰恒斌 宁波群 沈维立 陈 权 童 猛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的纠纷处理。
六、相关政策
㈠成果计算时间
申报各类成果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
1.任现职已满五年,应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人员,考核其任现职以来的成果,重点考核近五年(2003年10月1日—2008年9月30日)的成果。
2.破格应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人员按照破格聘任条件,考核其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3.越级应聘教授职务的人员按照越级聘任条件,考核其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4.具有博士学位应聘副教授职务
⑴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已满二年的,考核其任现职以来的成果,重点考核取得博士学位后的成果。
⑵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未满二年且任现职不满五年的,按照破格聘任条件考核其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5.2004年教师职务聘任被低聘的人员
⑴低聘为讲师职务应聘副教授职务的,考核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以来的成果,重点考核近五年的成果。
⑵低聘为副教授应聘教授职务的,考核其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的成果,重点考核近五年的成果。
㈡聘任讲师任职条件的调整
《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中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聘任讲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硕士毕业后在我校从事本职工作满1年者……”,现将该条件调整为“……硕士学位获得者,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硕士毕业后在我校从事本职工作满1年者……”。
㈢引进人才岗位
对由学校引进的优秀人才实行特殊聘任教师职务的办法。特殊聘任为教授职务的人员5年内可不占用中层单位教师职务高级岗位数额,特殊聘任为副教授职务的人员3年内可不占用中层单位教师职务高级岗位数额。
㈣破格或越级聘任
对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教师,不受任职年限和任职级别的限制,可破格或越级应聘教师高级职务。破格或越级应聘教师高级职务人员,按正常程序进行聘任。聘任通过后,第一个聘期不占所在单位的岗位数额。对于越级应聘教师高级职务的人员,如未通过聘任表决,仍按原职务聘任。
破格应聘教师高级职务人员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其教学工作量应当达到相应级别高级职务聘任条件的标准,其他成果应当达到相应级别成果的1.5倍,并取得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越级应聘教师高级职务人员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其教学工作量应达到相应级别高级职务聘任条件的标准,其他成果应当达到相应级别成果的3倍,并取得同行公认的、有重大影响的学术成果。
对于特别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应相应提高科研成果的要求。
㈤出国(境)人员聘任
经学校批准到国(境)外学习、工作(含合作研究)的教师,出国(境)时间在两年以内(含两年),符合《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中任职条件和中层单位聘任细则要求的,可应聘教师各级职务,但聘任结果待其按期回校工作后公布,聘任时间按回校工作时间确定,若逾期未归,则聘任结果不再有效。
㈥新来校人员聘任
对于新来校工作的教师,在原单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且来校后按同级职务聘任的,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现从事岗位与原岗位一致,符合我校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参加本次教师职务聘任;现从事岗位与原岗位不一致,一般需来校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
㈦白求恩医学院所涵盖的各临床医学院、口腔医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㈧2008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之前已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参加本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八、其他
㈠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是关系到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
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应聘教师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学校不再统一进行审查。如果出现问题,由中层单位有关人员和应聘者本人负责。对于协助、纵容、包庇应聘者不如实填报或谎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㈢各单位和个人在聘任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在聘任过程中,应聘人员未按规定填报应聘材料,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销其所聘任职务。
2.在聘任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任职务,且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职务。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⑴ 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⑵ 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⑶ 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⑷ 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聘任组织成员的;
⑸ 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评审、聘任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⑹ 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3.评审、聘任组织成员借职务聘任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评审、聘任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教师聘任工作小组办公室地点:行政楼820室。
联系电话:85167425
联 系 人:杨民 李艳 周鑫
附件:1.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日程安排
2.吉林大学各级评审、聘任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3.中层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推荐表
4.学部专家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推荐表
附件1: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日程安排
一、2008年12月17日(星期三)-12月21日(星期日)
学校与各单位沟通,确定各单位各级岗位数额。
各学部将专家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办公室;各中层单位将中层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12月22日(星期一)-12月23日(星期二)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审定各学部专家评审工作委员会和各中层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12月24日(星期三)-12月31日(星期三)
各中层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拟订本单位的聘任细则,并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中层单位公布岗位、个人申报、资格审查、成果展示、推荐人选,并将推荐聘任各级职务人员名单,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办公室。
四、2009年1月4日(星期日)-1月11日(星期日)
各学部专家评审工作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教授、副教授职务人员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办公室。
评审通过人员申报材料在校园网上公示。
五、1月12日(星期一)以后
学校专家评审工作委员会对各学部推荐的教授、副教授人员进行审查,对各学部推荐的越级、破格人员进行评审。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确定各级职务聘任人选,校长聘任。
附件2:
吉林大学各级评审、聘任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各级评审、聘任工作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评审、聘任意见方为有效。
二、召开评审或聘任工作会议时,应指定监票人员2名,负责监督投票工作。投票结束后,应在监票人员监督下验票、记票。记票结果须监票人和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三、评审或聘任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应聘人员的评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参加会议成员的2/3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当得票2/3以上人数超过限额时,按照得票多少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选,当出现票数相同时,对其再进行一次投票,取票数多者;当表决结果少于指定限额时,不得重新投票,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名单不分先后顺序)。
四、在对评审或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进行评议时,该委员应暂时回避,待对该应聘人员评议结束后,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应聘人员的评议。投票表决时不回避。
对评审或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其亲属)进行评议表决时,当(同意票数-1)/(参加会议成员人数-1)≥2/3方为通过。
五、在评审或聘任工作会议进行过程中,如委员会成员对应聘人员填写的材料提出疑问时,可由相关工作人员解答或由应聘人本人解答。
六、评审及聘任表决结果只公布通过人员名单,不公布表决票数。
七、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评审及聘任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八、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于违反工作纪律者,一经查实,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