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字〔2008〕4号
校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自2007年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今年是实行此政策的第二年,截止到3月10日,我校已有部分教师按照规定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高新地税)进行了自行申报。但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很多纳税人对该政策不甚了解。为此,3月10日下午高新地税隋立军副局长带领法制科一行四人特来我校财务处进行了座谈,同时明确了市税务局、高新地税对此项工作的要求。希望我校能在校内广泛宣传纳税申报工作,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以免我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因对国家规定理解不够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而受到处罚。
鉴于此,为使我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教师进一步了解个人所得税交缴及申报等相关法规及政策,便于符合纳税申报的教职工自行纳税申报, 3月19日下午2:00,财务处特邀请高新地税局领导在东荣大厦第一会议室为我校做个人所得税交缴及自行申报专题辅导,请各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准时参加,同时欢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我校教职工参会。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财务处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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