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选拔2008年度“赴俄百人留学项目”候选人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2-20点击:
关于补充选拔2008年度“赴俄百人留学项目”候选人员的通知
提交部门:   提交时间:2007-12-20 10:43:44 字号:   

                                             校人字〔2007〕182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补充选拔“赴俄百人留学项目”留学候选人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补充选拔该项目候选人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要求

    该项目重点支持已与俄罗斯有关高校开展实质性合作关系的院校。鉴于此,现已与俄罗斯有关高校建立合作关系的校内相关单位可申报此项目。

    二、申报学科、专业

    可申报学科、专业不限,但人文学科的申请人将优先推荐。

    三、留学身份及期限

    本次可申报的留学身份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和联合培养博士生。留学期限可由申请人与所在单位商量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品德优良,身心健康。

    3.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一般须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2年方可再次申请。

    4.应为来校工作满2年的在职教师。

    5.申请人应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并且符合俄方合作院校的要求。

    6.2007年已录取及以前录取尚未派出的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人员,以及已申请其他国家或单位公派留学项目尚无审批结果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五、有关经费

    国家留学基金负担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留学人员在外生活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各申报单位自行安排解决或由留学人员本人自理。

    六、派出及管理

    1.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均以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身份派出,派出前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吉林大学公派出国协议书》,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派出手续。

    2.凡未能在有效期内派出时,教师本人应在当年提出书面理由,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学校上报留学基金委。

    3.原则上被录取人员不能延长留学期限。

    4.入选者若调离学校或未经批准出国未归将自动退出本项目,违约赔偿金(不含违约金)退还学校。

    5.在材料上报之后、正式结果出来之前不可以申报其它公派项目;录取之后也不可以放弃、改派或兼报其它项目。

    6.回国15日内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提交在国外的学术研究、工作成果以及对本学科、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在本单位举办一次学术研讨或报告会,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7.教师有责任回国并履行学校规定的义务。

   七、申请事宜

    请各单位于2007年12月25日(周二)前将推荐教师填写的《吉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表》、《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申报人员一览表》(以上表格均可在人事处主页下载)及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和单位与俄罗斯高校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报到人事处师资培养科(行政楼820室)。学校将对所有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最后确定的人选填写正式申请材料。

    联 系 人:李立群   郭广建

    联系电话:85167447  

 

 

                                                                     人 事 处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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