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安排

发布时间: 2009-05-27点击:

吉林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安排

一、领取《申请表》时间、地点:

请各单位初步统计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人数,并由负责人或联系人到房产管理办公室(前卫南区商贸楼309室)统一领取。

时间:2009531 上午8301100  下午130400  

领表单位: 教学单位 教学单位不包括的独立研究机构 后勤服务集团

   200961  上午8301100  下午130400  

领表单位: 校部机关 群团组织 派出机构 直属单位

地点:房产管理办公室(前卫南区商贸楼309室 电话:85166543

二、交《申请表》时间、地点:

200969之前  申请人将《申请表》返回所在单位

2009610之前  各单位将《申请表》和《交表人员汇总表》(见附件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及电子版返回房产管理办公室

三、《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由申请人完成的项目:

1.职工本人信息栏:人事处审核一项不需申请人本人去审核,返表后由房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到人事处审核,其余各项需填写完整,并到指定地点审核职工本人住房情况。

2.职工配偶信息栏:需如实、完整填写配偶信息,按要求到相关职能部门签字、盖章。若夫妻双方均为吉林大学职工,配偶单位纪检部门审核一栏不需申请人本人去审核,返表后房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到纪委办公室审核。

3.申请人签字。

4.将申请人工作证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背面。

5.若来校工作之前在其他单位工作过(包括转业来校),在交《申请表》的同时,需申请人提供原单位的住房证明一份(见附件四),并加盖原单位房管部门公章。

6.离婚职工如未再婚,配偶一栏填写原配偶信息;如离婚后再婚,配偶一栏填写现配偶信息。离婚职工需将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复印件附在《申请表》后一并上交。

(二)职工所在处级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所填信息是否真实、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所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在职工本人信息DD处级单位意见一栏签字、盖章。

(三)学校房产管理办公室住房审核地点:

前卫校区:前卫北区立信街1229 电话:88499394

南岭校区:南岭校区勤工楼二楼  电话:85095292

新民校区:新民校区办公楼一楼  电话:85619392

朝阳校区:朝阳校区学生一舍一楼 电话:88502345

朝阳东区:朝阳东区办公楼二楼 电话:15043085491

南湖校区:南湖校区办公楼二楼  电话:85151272

咖啡小镇住房:前卫南区商贸楼309室  电话:85166543

四、注意事项:

1.《申请表》中职务或职称栏填写职务或职称高的一项即可。

2.配偶无工作或单位解体的,可到所住社区或街道盖章。

3.《吉林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补贴对象中,其住房建筑面积达到控制标准人员不需填写《申请表》; 1999年1月1以后参加工作且夫妻双方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不需填写《申请表》。

4200712262009430退休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领表、返表、处级单位意见,由学校离退休工作处负责。

5.南湖校区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人员需要填写《申请表》

6.请各单位领取《申请表》时,向房产管理办公室提供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

吉林大学调入职工住房及住房补贴情况调查函

 

           (单位):

      同志于____年__月调入我校工作,为做好我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需对该同志调入我校前的住房及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调查,请贵单位给予配合,协助填写下面的调查函。

 

                 吉林大学房产管理办公室

                    年 月 日

 

吉林大学:

______同志于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在我单位工作,在此期间住房及住房补贴情况如下:

一、未分配住房。

二、分配住房__套,建筑面积合计____O。

三、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_____元。

 

 

原工作单位房管部门(公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校发〔2009135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经20095410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一日

 

 

吉林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2号),以及(吉林省政府对我校申请执行省里文件的批复)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吉直房改字20001号文件规定,从19981231日起,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货币分配,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方式。

二、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补贴对象、补贴形式、补贴标准、补贴办法等,参照吉直房改字2000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 补贴对象

20071226以后退休的全民所有制职工;20081231前来校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在编在职无房和未达标职工。(注:19981231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简称老职工,199911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简称新职工)。

1.夫妻双方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老职工(简称无房职工)。

2.夫妻双方虽已共同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老职工、新职工(简称未达标职工)。

3.1999年1月1以后参加工作且夫妻双方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简称无房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的形式给予发放。

2.无房新职工按公积金补贴。具体实施将根据国拨资金和公积金交缴的实际情况,按公积金管理相关文件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1.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为500元。

2.年工龄补贴为4.28元。

3.工龄补贴计算:

离退休职工工龄补贴额 = 年工龄补贴×(离退休当年的年份-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在职职工工龄补贴 = 年工龄补贴×(2008C职工参加工作当年的年份)。

4.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工人系列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建筑面积)

副部级

院士、资深教授

 

230

正厅级

 

 

160

副厅级

 

 

140

 

 

高级技师

110

科级及以下

中初级及以下

其他工人

80

(四)补贴办法

1.无房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

2.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住房货币分配额=(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工龄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职工现住房面积)+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

职工现住房面积:夫妻双方公产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三、有关问题说明

1.后调入我校的职工,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但若在原单位已享受了住房货币分配的不得重复享受。

2.1998年12月31(含12月31)之前去世的职工不予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3.停薪留职人员,自办理停薪留职之日起,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职工回原单位重新起薪后,从起薪之日起连同停薪留职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4.凡现住房有权属纠纷的职工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5.职工住房货币分配人事信息截止到20081231(含1231),住房信息截止到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当日。

6.职工享受了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并在分配时达到了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后如因职务、职称晋升使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提高,不再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补差(长房改字20043号)。

四、住房货币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工作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吉林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

2.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的工作

后勤处:按照吉林省住房补贴文件及学校规定,进行职工住房情况的调查和核对,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为学校住房货币分配提供相关数据。

人事处:审核确认职工住房补贴的人事信息。

财务处:制定并上报学校购房补贴预算,依据后勤处提供的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明细单,负责住房货币分配的发放工作。

审计处:依据规定,对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资金进行审计与监督。

3.长春市房地产管理与住房保障局审核。

4.公示。

5.发放补贴。

五、住房补贴的监督

1.学校向职工公布个人住房补贴情况,供个人核对,接受职工的监督。                                            

2.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应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职能部门核实个人住房情况。对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责令其退回全部补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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