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字〔2010〕7号
校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鉴于今年自行纳税申报表格发生变化,为方便老师们办理申报事宜,财务处特邀请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于3月18日(周四)上午9点在东荣大厦三楼商学院会议室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知识专题辅导,请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参加专题辅导,同时欢迎各位老师前来参会。
会后至当日下午3点半,高新地税工作人员将进行现场办公,为有申报要求的老师办理纳税申报,望周知。
财务处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