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0】212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学校决定开展申报教师各级职务学术业绩细则的制定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按照“重心下移、分类指导”的原则,各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根据《吉林大学教师申报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原则要求》《各学部教师申报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条件》《各学部教师申报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条件(2010年-2011年过渡条件)》《吉林大学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原则要求》《吉林大学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的教学业绩条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和所属学部条件的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细则。同时,参照上述文件,制定本单位申报讲师和助教职务的学术业绩细则。
2.根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建议,承担全校性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公共外语课程、公共体育课程、公共艺术课程、公共数学课程、公共物理课程、公共化学课程、公共计算机课程、军事理论课程等九类全校性公共课程教学任务及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在应聘教师职务时,可以选择应聘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除此之外,对于从事专业大类主干基础课程的部分教师,如机械基础、地质学基础、基础医学、电工电子基础等,也应当考虑设置一定数量的教学为主型岗位,以稳定基础课教师队伍,使他们将主要精力用于提高教学效果和开展课程建设。
3.各中层单位于2010年8月25日前将制定的申报教师各级职务学术业绩细则提交所在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经过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术业绩细则,在各中层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于2010年8月30日之前报送人事处,同时提交word文档电子版。
申报教师各级职务学术业绩细则的制定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专人负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吉林大学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原则要求》
2.《吉林大学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的教学业绩条件》
吉林大学人事处
二一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