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管理细则(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23-03-07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不断健全和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校研院字〔2022〕74号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预答辩(预审)的范围

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学术活动培养环节且研究生中期考核通过满6个月的研究生,可向提出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满足相关培养环节要求,拟申请学位答辩的博士研究生需进行预答辩,硕士研究生需进行论文预审。

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1.预答辩的时间

博士预答辩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专家通讯评审前,一般距正式答辩时间3个月。根据学校整体的答辩工作要求及学生申请情况,原则上在每年的2月底、5月底、8月底左右各进行一次。

2、预答辩的申请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进行。

3、预答辩的组织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各学科、各系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学院为预答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费及相关物质技术保障。预答辩结果及相关资料由学院统一保存备查。

4、预答辩的要求

1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须成立预答辩委员会,由5名及以上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一般应包含1-2名校外专家。属于交叉学科培养的还应当聘请所涉其他学科至少2位专家参加。指导教师不得作为本人指导学生的预答辩委员会专家。考核小组设秘书一名,负责记录和整理研究生中期考核过程和相关材料。

2论文预答辩要公开进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需提前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学位论文题目、预答辩申请人姓名、指导教师、预答辩委员会组成、预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3预答辩包括研究生本人陈述、专家提问、针对提问进行现场答辩和委员评议环节。预答辩委员会当场做出学位论文是否通过预答辩的决议,在《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

5、预答辩结果的运用

1)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由预答辩委员会集体表决做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结论

预答辩结果为“合格”者,按照要求在论文通讯评审前完成学位论文修改工作的,将修改后的论文报学院审定后,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通讯评审阶段

预答辩结果为“不合格”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通讯评审,须至少三个月后,在下次答辩前,再次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再次申请预答辩流程与首次申请流程一致。

三、硕士学位论文

1、预审的时间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专家通讯评审前,一般距正式答辩时间3个月。根据学校整体的答辩工作要求及学生申请情况,原则上在每年的2月底、5月底、8月底左右各进行一次。

2、预审的申请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进行。

3、预审的组织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由各学科、各系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学院为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费及相关物质技术保障。预审结果及相关资料由学院统一保存备查。

4、预审的要求

1一般每篇学位论文由3名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阅

2)论文评阅专家应当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家。

3论文评阅专家应对论文的整体水平进行评议,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并做出通过与否的评定。

5、预审结果的运用

1)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以3位预审专家的评议结果作为认定依据,2/3及以上专家给出“通过”评议,即视为论文预审合格。

预审结果“合格”者按照要求在论文通讯评审前完成学位论文修改工作,将修改后的论文报学院审定后,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通讯评审阶段。

预审结果“不合格”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通讯评审,须至少三个月后,在下次答辩前再次参加学位论文预审。再次申请预审流程与首次申请流程一致。

四、附则

1.研究生对预答辩(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预答辩(预审)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2.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满三个月的博士研究生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通过的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后如出现未参加或未通过本轮学位论文答辩的情况,本次预答辩成绩作废,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须重新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如预答辩通过的研究生未申请本轮学位论文答辩,则保留预答辩成绩,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无需再次参加预答辩。

4.对于多次学位论文预答辩(预审)未通过的研究生,应召集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对其进行学业评估,对不适宜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尽快启动分流退出程序。

5.原则上专业学位硕士(MPA)参照此细则执行。

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细则自动废止,最终解释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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