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条款
综合科 发表于2009-09-03 10:19:16 点击:881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课程,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每学期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及先修读先导课程的原则选修课程。学生在每个长学期至少应获得15学分,最多选修30学分的课程(重修课程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各类课程,所获得的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共选修课和课外培养计划除外)的学分至少应不少于其总学分的25学分,方可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的学习。
不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的学生,毕业信息不予注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在一个长学期中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公共选修课和课外培养计划除外,下同)的学分不足15学分者,将被予以退学警告。
学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予以退学处理:
1.在学期间被第二次予以退学警告者;
2.第一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30学分者,第二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65学分者,第三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95学分者,第四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120学分者,第五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145学分者。正常学制为五年的,第六学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170学分者。休学学生的学分限定视休学时间确定。
第四十条 以上各条款自2009级学生开始试行,原“办法”中的各相应条款对2009级及以后的各年级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