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关于印发《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学研究科 发表于2010-06-18 09:38:16 点击:15
校教字〔2010〕68号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学校制定《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有效地调动教师从事教学的积极性和提高教学效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的基本原则
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原则;坚持按不同学科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教学督导和同行以及教学委员会共同评价的原则;坚持激励和引导的原则,促进教师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二、评价的内容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针对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其中学生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教学过程、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四个方面。
三、评价的对象
以学期为单位,以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为对象,对承担本科教学的全体任课教师进行全员评价。
四、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评价方式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通过网上教学效果评价、听课、问卷、座谈会和集中评议的方式进行,共分学生评价、教学督导与同行评价、教学委员会评价等三个方面。
(二)评价要求
1.各学院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各学院根据本细则规定并结合本学院情况,在认定性评价阶段,按照课程的不同性质和类别,以及不同学生规模,分别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具体实施细则。各学院在教学委员会下设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明确学生评价、教学督导与同行评价、教学委员会评价的基本形式和要求。
2.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增强学生的自我意识和民主参与教学意识,提高学生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3.每门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均由课程归属学院进行。
(三)评价程序
建立三级评价体系。将学生评价作为基础性评价,教学督导与同行评价作为认定性评价;教学委员会评价作为审核性评价。
1.基础性评价:通过网上评教方式进行,由学生通过教务处教学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全员评价,在课程考核前完成。无法通过网上评教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可以通过发放学生问卷方式进行。
2.认定性评价:通过现场听课、学生座谈会或问卷方式进行,由学院教学督导与同行教师重点对从事教学不满三年的新教师、担任新开设课程不满三年的教师;课堂教学效果学生满意度调查中评分为全院后30%的教师;期中教学检查中学生意见较大的教师;学生教学效果满意度调查中评分处全院前30%的教师或自报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评价在学期结束前完成。
3.审核性评价:通过集中审议方式进行,由学院教学委员会对认定性评价后的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审核和评议,处理教师申诉,通过最终认定结果,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完成。审核性评价除以学生满意率和认定性评价结果为依据外,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在指导实验、学年论文、社会实践或调查、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工作中的表现;在指导学生各类竞赛等实践教学工作中的表现;作业布置、批改、答疑等情况;成绩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等。
五、评价结果的认定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共分四级:学生满意率90%以上并在学院本学期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排名前20%者,通过认定性评价和审核性评价为优秀;学生满意率80—89%并在学院本学期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排名前70%者,通过认定性评价和审核性评价为良好; 学生满意率60-79%并在学院本学期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排名前90%者,通过认定性评价和审核性评价为合格; 学生满意率在60%以下并在学院本学期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排名后10%者,经认定性评价和审核性评价可确定为不合格。学院可根据教授、副教授、讲师等不同业务职务,分别进行排名和确定相应的评价结果。
2.各学院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束后汇总结果,并在一周内通知教师本人。教师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教师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教学委员会做出终审决定。
六、政策和措施
1.学院要加强学生对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目的和意义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学院要对教学质量不合格的教师提出整改要求,并继续追踪考察,限期整改并参加培训。 培训结束,经学院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授课任务。
3.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晋升职务以及优秀教学奖评选的基本依据。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当年评优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4.对于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的教师,推荐参加学校“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
七、本细则自2010-2011学年秋季学期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