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教学单位:
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推进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建立学生通过网络自主学习为主体的混合式教学模式,学校决定组织实施第二批“精品慕课建设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实施
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精品慕课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制订校级精品慕课建设计划,并按照普通本科教育、网络教育的特点和要求,制订课程建设计划和遴选、评价标准,分类指导和组织精品慕课建设和使用。
学院是精品慕课建设的主体,按照建设要求,组织教师建设校级精品慕课,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确保课程质量,并向学校申报课程。
二、基本要求
申报课程须在长期教学实践中形成了独特风格,教学理念先进、方法科学、质量高、效果好,得到广大学生、同行教师和专家,以及社会学习者、行业企业专家的好评和认可,在同类课程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强的示范性。
(一)建设内容
凡未进入学校慕课实际建设阶段的各类课程皆可申报第二批慕课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完整知识点慕课:以完整系统的课程知识点呈现,适宜于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视频总时长不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2.部分知识点慕课:适宜于混合式教学模式,教师结合该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际,选择部分知识点以慕课形式呈现,为学习者提供课堂教学之外的优质课程教学资源。
3.网络教育慕课:以碎片化、流程管理、富媒体形式体现,适宜于网络教育教学。
(二)形式要求
申报课程根据课程和教学团队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相应的慕课形式。第二批精品慕课采取重新制作方式,原则上不再采取进行视频课程慕课改造的形式进行。
(三)内容要求
1.课程内容能够涵盖课程相应领域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技能、典型案例、综合应用、前沿专题、热点问题等内容,具有内容相对稳定性、基础性、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适应性和针对性等特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和法律规定,适合网上公开使用。
2.申报课程应做好课程的整体教学设计,以知识点为基础组织教学内容及其它环节,每个知识点对应的视频教学一般为4-15分钟。
3.以周为单位安排学习进度,一般每门课程全部教学时间为10-15周。
(四)资源要求
应结合实际教学需要,以服务课程教与学为重点,以资源丰富、充分开放共享为基本目标,注重课程资源的适用性和易用性。
课程资源应包括按照知识点提供的视频、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试题库、教案或演示文稿、重点难点指导、作业、参考资料目录、案例库、专题讲座库、素材资源库等。
(五)团队要求
精品慕课应该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特色鲜明、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主持建设,建设团队结构合理,应包括专业教师和助教队伍。
三、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学校对列入精品慕课建设的课程,作为“吉林大学精品慕课”立项项目。
2.学校负责每门课程的全部建设经费,主要采取招标形式面向社会实施慕课建设。鼓励各学院支持精品慕课建设,并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引导教师积极参与精品慕课的培育、建设和使用。
3.学校对建设完成并正常使用的慕课教学团队按照不少于实际课堂教学的工作量核算教学津贴。
4.对于建设完成的慕课,由学校择优推荐进入中国东西部课程联盟MOOC平台和中国大学MOOC平台,按照一定比例取得效益分成。
(二)知识产权管理
教师按照学校教学任务而申报的精品慕课属于职务作品。凡申报精品慕课的课程,其推荐遴选的全部资源必须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侵犯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等问题。
(三)技术保障
学校构建安全、稳定的硬件运行环境和网络通道,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建设具有教、学兼备和互动交流等功能的“吉大在线学堂”共享慕课平台。申报课程教学团队依托相关MOOC平台进行建设。学校实行与国内教育信息技术公司合作开发与校内自主开发并重,校教育技术中心工作组配备技术人员负责慕课建设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申报方式
(一)申报途径
课程教学团队向学院申报校级精品慕课建设项目,经学院遴选后分别向学校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推荐。学校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分批列入建设计划。
(二)申报材料
课程申报团队于2014年9月26日前填写“吉林大学慕课建设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交至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和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电子材料发送jiangtuo@jlu.edu.cn。申报咨询电话:教务处85166422,联系人:蒋拓;继续教育学院85095503,联系人:张洪玲。技术支持和服务联系方式:张鹏,电话:85166250、13331697619,电子信箱:zhangpeng@jlu.edu.cn。
(三)课程制作时间
学校组织制作技术人员将分别与列入建设计划的课程团队进行对接,2014年10-12月完成课程制作。
有关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品慕课建设、申报、遴选和共享工作,有重点地建设一批体现学院教学水平的慕课。
附件:吉林大学精品慕课开发计划表(2014年第二批)
教务处
继续教育学院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